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258号
原告: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广场61-2.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AJM354。
法定代表人:李祥龙,总经理。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0层1010-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034177。
法定代表人:徐世炎,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前街18栋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N0R4U8G。
负责人:李志华,经理。
被告:烟台名森大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9号A座0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MXN4B01。
法定代表人:汪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惠,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烟台名森大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原告烟台葫芦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张福印
人民陪审员  高明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