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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2号楼10层。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