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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漆彩装璜材料经营部、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漆彩装璜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柳州市锦绣路2号锦绣园1-15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LN0HF1M。
主要负责人:吴龙飞。
被执行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0层1010-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034177。
法定代表人:徐世炎。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漆彩装璜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0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漆彩装璜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2273.92元,未执行金额为32273.92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淞元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胡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云柳
书 记 员 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