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748号
原告:***,男,200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材料款424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每月二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下半年,***为***、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包的济南电建洺悦府塑胶项目工程进行施工,***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总价款102400元,***、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支付了60000元的劳务费,剩余42400元工程材料款未支付。2022年5月13日,***、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给***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中明确写明:“***、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5月30日给***结清全部欠款,逾期不结清,***、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愿意按照42400元支付材料款,并每月按二分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案件由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欠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依然拒不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主张与***、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包了济南电建洺悦府塑胶项目后将涉案项目部分分包给***进行施工,***完成涉案工程后,***、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费用,剩余42400元工程材料款未支付。2022年5月13日,***、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因***按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济南电建洺悦府塑胶项目工程,现仍拖欠***工程材料款42400元大写(肆万贰仟肆佰元整)未支付,***和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5月30日给***全部结清,逾期不结清,***和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愿意按照总金额42400元,每月支付二分利息最为违约金。***和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亏欠***工程材料款(双方约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和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对于总欠款42400元金额,***和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2022年5月13日。”***在《欠条》尾部签字捺印,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尾部**确认。
2.***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交易明细、发票各一份。
3.另查明,***系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主张***、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42400元,有***签字捺印、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确认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按每月二分计算支付其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违约金,因***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对此本院酌定调整为***、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以42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主张***、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律师费2000元,符合《欠条》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2400元;
二、限***、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利息:以42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限***、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东营浩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