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4民初927号
原告:饶河县住宅工程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饶河县粮食服务中心,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服务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河县住宅工程公司与被告饶河县粮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河县住宅工程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河县粮食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河县住宅工程公司撤回对饶河县粮食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饶河县住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