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86号
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霍州道锦晟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148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148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7元,由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骏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