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京02财保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148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保全情况告知书,依法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651489.2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1489.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