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5001号
起诉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2月7日,本院收到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06594.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暂计人民币121918.51元(以人民币406594.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3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合计诉请金额共计人民币528513.0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将河北联合大学三标段行政办公楼、科技园大厦、体育部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创新教学楼地面、屋面等防水施工承揽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原告报酬,原告通过自己的工具和专业完成承揽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4036594.57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截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6594.5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为唐山市曹妃甸生态城,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