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595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元,由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