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595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元,由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