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448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53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