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192号之一
原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1-9-4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6元,保全费1248元,均由原告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