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1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家园-33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澳克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19)津0116民初84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涉案工程款349807.1元、鉴定费14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