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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焦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鲁1311执907号
本院在执行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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