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81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浅井村浅井工业园工业五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甲方认可(2018)鲁0181执2695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执行和解款项,具体时间如下: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陆万元整(已过付);2.2019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柒万元整;3.2020年6月31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2020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三、上述第一笔和解款项支付到位后,甲方将协调法院对在江苏省盐城市高速交警二大队查封的乙方名下冀F×××××/冀F×××××重型抵平板半挂牵引车采取解除查封措施。同时,乙方未支付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前,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四、乙方对冀F×××××/冀F×××××重型抵平板半挂牵引车产生的停车车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去提取车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付和解款项后,甲方将扣留的冀F×××××机动车登记证书返还给乙方,并协调法院对在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的乙方名下全部车辆采取解除查封措施。六、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任何一笔和解款项,甲方有权向执行法院恢复对(2017)鲁0181民初4408号一案的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81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