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凯蕾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2263号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加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然公司)与被告常州***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蕾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光、张迪,被告凯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蕾公司向一然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计人民币21.8万元、迟延支付设备款产生的利息计人民币9914.76元(利息以2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计算)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9333.78元(参考迟延支付设备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计算违约金),上述截止2021年1月26日共计人民币247248.54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凯蕾公司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然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和9月与凯蕾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为凯蕾公司设计、施工及调试两台天然气加热炉,设备款分别为43万元和43.8万元,共计86.8万元。一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设备的交付调试,而凯蕾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备款项。2020年1月20日,凯蕾公司最后一次支付了部分设备款10万元,仍然拖欠设备款21.8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凯蕾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争议,但由于一然公司制造的加热炉质量不行并且双方在2019年3月15日所签订的定购合同项下的加热炉一台现已经报废不能正常使用。在使用加热炉过程中一然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控制擅自停炉,造成凯蕾公司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由于凯蕾公司的损失已经超过货款,请求法院驳回一然公司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5日,凯蕾公司(作为甲方)与一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订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凯蕾公司从一然公司定购天然气加热炉一台,一然公司负责天然气加热炉的整体设计,施工及调试;设备含税价款43万元(含运费);付款方式:定金付13万元整,材料准备完毕发货前付13万元整,调试完三个月内付13万元整,质保金4万元整,质保金期限六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七日内甲方将定金汇入乙方账户,乙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50个工作日完工。同时约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完设备后,甲方逾期壹个月以内不提货,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的,每延期壹日乙方向甲方按设备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设备所有权自乙方收到设备全额时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和未签字验收的,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使用该设备;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浇筑料质保12个月,炉体其他部位全部质保12个月,电器免费保修12个月。
2.2019年9月,凯蕾公司(作为甲方)与一然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订购合同》一份,设备含税价款43.8万元(含运费);付款方式:定金付14万元整,材料准备完毕发货前付13万元整,调试完三个月内付13万元整,质保金3.8万元整,质保金期限六个月内付清。合同其他约定同上述合同一致。
3.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一然公司履行了设备设计,施工及调试义务,凯蕾公司分五次向一然公司支付两份合同款共计65万元。剩余21.8万元至今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两份合同均已过质保期。
本院认为,凯蕾公司与一然公司签订两份《定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凯蕾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现一然公司要求凯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8万元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条款,虽一然公司本案主张的计算方式已经较合同约定有所降低,但其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均含有违约金性质,两者并列计算仍高于因凯蕾公司未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在凯蕾公司明确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本院酌定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为宜,同时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批付款,在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准确的设备调试完毕的日期,且一然公司主张的货款总额并未按合同区分及合同均已过质保期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合同约定酌定以双方2019年9月合同(2019年9月19日收定金)中各项时间节点起算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即除保证金之外的货款18万元的应付款日期为2020年2月8日(2019年9月19日起,加工作日期50日,加调试完毕3个月)。质保金3.8万元应付款日期为2020年8月8日。一然公司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凯蕾公司虽主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然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8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分别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56元,均由被告常州***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