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664号
原告: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崔镇,总经理。
被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赵加波,经理。
原告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章丘市昌龙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马永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