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98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加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6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950.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5337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鞍山嘉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950.75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