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797号之二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牛一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开发(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24南部国际高新产业园二期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