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797号之二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牛一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开发(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24南部国际高新产业园二期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山东一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