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102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鞍山西路(市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共有物确认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1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何祁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