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999号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新红村2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98412922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鞍山西路(市司法局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4514445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9月5日,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65元,减半收取241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