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011号
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南侧富旺小区3#楼101、102、103、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鞍山西路(市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