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广西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81民初315号
原告: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81MB1757355X。
负责人:凌海,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合山市,系岭南镇党委统战委员。
被告:广西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山市中心市场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7276405190。
法定代表人:温锦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西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合山市岭南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蓝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