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与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合执字第78-1号
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合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与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债权资产”转让标的清单、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与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债权资产》转让清单等相关证据,证实申请人依法取得了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所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的本案债权。
经审查,2001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02)合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3915.5元及逾期利息45794元(2000年9月2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合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合山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偿还本案债务不足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于2004年6月将本案债权剥离给了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之后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又将本案债权合法转让给银建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31日,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受银建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将本案债权与其他债权一并打包,转让给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8年10月16日,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将受让所得的本案债权与其他债权作资产包再转让给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受让人依合同约定从第三人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受让取得了本案债权成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的原所享有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运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华林
审判员  罗永文
审判员  韦景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林
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载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