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南宁市三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9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松柏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056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三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16号楼111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8119906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三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三锣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98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广西苏宁电器采购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73192.36元的财产。2022年3月4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1748××××2486账户内的存款173192.36元(实际冻结173192.3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以本院(2022)桂0102民初98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南宁市三锣贸易有限公司对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1748××××2486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足额冻结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1748××××2486账户内的存款173192.36元,对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应予以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1748××××2486账户内的存款17319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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