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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932号之一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3楼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UYHQ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松柏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056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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