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265号 广西百盛通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广西洋之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荣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商牛贸易有限公司、尹小葵、**、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百盛通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置业有限公司、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广西洋之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荣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商牛贸易有限公司、尹小葵、**、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109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47871.55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三塘支行、20019801040004699,实际冻结457871.55元;2.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塘信用社、174812010115602486,实际冻结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桂0109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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