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07民初1043号 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松柏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056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上金(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上金(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财富中心23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8906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2月1日 开庭时间:2023年3月21日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 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要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908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3512.05元(以尚欠工程款789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6月1日起分段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利息计算详见附表);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1日。 被告答辩要点 我方已于2023年1月18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我们认可尚欠689088元,其中包含质保金421384元。质保金也到了质保时间,需要支付给原告。不认可质保金存在利息,其他利息我们主张按照LPR计算。由于疫情影响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对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审理查明事实 2015年1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通风系统、防火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造价为12883043.15元;如甲方延期付款,超出14天未支付则每延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应交人民币总造价3%,付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经甲方确认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甲方无息返还余下的履约保证金。 2021年5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进度款支付协议》,载明: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建的甲方“大嘉汇·尚悦一期1#、2#、3#、5#、6#住宅楼、8#、9#办公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截至2021年5月26日,应付工程款248.9088万元,其中,进度款206.7704万元,质保金42.1384万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未支付的248.9088万元工程款甲方于2021年09月01日前一次性付清,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至甲方支付乙方之日为止。三、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给乙方利息应纳入工程总结算造价,由乙方按原合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支付为由,造成现场工程进度滞后和农民工闹事,否则,如出现一次,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五、若甲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期间内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按照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维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审计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经查明:2023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被告主张系支付本案欠款,原告主张系支付案外另一个康悦项目的款项,并认可康悦目前未结算,本案工程款先到期。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出律师费40000元、保全保险费2126元。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系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双方有争议的为2023年1月18日的付款100000元是否为支付本案工程款,由于双方存在多个项目,且对付款顺序无约定,根据债务清偿抵充顺序,应当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予以采信。现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及时支付尚欠工程款689088元。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协议》中双方最终确认“进度款206.7704万元,质保金42.1384万元”并约定利息按照248.9088万元工程款,年利率12%,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该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故质保金应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并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908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以6890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8日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保全保险费2126元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的计费标准,故本院对此两项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088元; 二、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78908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以6890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8日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212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2元(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82元,由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