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503执恢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海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056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长青路8号第一幢17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676384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86228元、逾期罚息款224366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90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上发布公告,公开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以东、新世纪大道北侧(北海市艺术职业学院本科学院北边)年年丰农贸市场第二、第三层及一块空地的租赁权,一拍流拍;2022年12月21日在淘宝网上发布公告,公开第二次拍卖上述财产,二拍流拍;2023年1月23日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变卖,2023年4月23日变卖失败。此外,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