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长兴大街768-104号新天地商贸街区1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田辉,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2民初7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当事人双方已经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纠纷是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平级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全部案由,即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与专属管辖相悖,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筑工程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伟霞
审 判 员 祝惠忠
审 判 员 吕秋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祺玮
书 记 员 蒋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