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1313号
原告:南宁市喀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高峰林场二塘分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恒富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创新,经理。
被告: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五洲街1号五洲半岛阳光小区9栋1层。
负责人:莫红军。
原告南宁市喀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诉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喀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喀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南宁市喀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那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