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3民初245号
原告: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恒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0631H。
法定代表人:*创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崇新大厦**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0526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告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蒙兆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