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157-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恒富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州市*北区北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市民一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