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1163号
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安盛修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铜川市新区万宁环保地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