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2124

原告:焦顺爱,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XX中心律师。

被告:尚国军,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B7212

法定代表人:李会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鹏,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29

负责人:李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丽,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陕西省富平县,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焦顺爱、***、***与被告尚国军、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4日立案。原告焦顺爱、***、***20191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顺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顺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顺爱、***、***负担。              

                          *红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杨海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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