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1897号
原告: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六组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B7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国军,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8×××。
本院审理的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与尚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计1397.5元,由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