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平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陕0204财保7号诉前保全裁定,因被申请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现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9)的存款6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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