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财保7号



申请人: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鹏,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平。

申请人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的存款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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