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旭鑫工程有限公司

旭鑫工程有限公司与高达产业投资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六组4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以西、曲江池北路以北曲江汉华城第10幢3**5层30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高达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药王大健康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高达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高达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12元,减半收取25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3元,减半收取25956.50元,均由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勇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