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原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民初1624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通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3号241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奋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通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