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9509号
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六段28-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7甲-48号(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YRENA1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高盛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9199599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海宁市鸿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23号尚东商务中心5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79288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高盛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海宁市鸿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4.80元,减半收取3152.4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锦州松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