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杨士永永飞建材商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2012-1号
原告沈阳市杨士永永飞建材商店诉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杨士永永飞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春英 人民陪审员  高文慧 人民陪审员  刘建红
书 记 员  魏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