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227民初19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4.00元,减半收取1,1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霖
书记员包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