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21执160号之十三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30103728943407B,住所地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沈宇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
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冻结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0906020139245
24038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548.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0906××××03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921
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凤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德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徐凤江联系电话:0468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