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材商店与***、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2012号 申请人:沈阳市*****建材商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市*****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15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建材商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