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11395-1号
原告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252号台商大厦1108号。
法定代表人梁同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
委托代理人董祥河,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