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民初11671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原告之妻),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林一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敏,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被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929元并加付不按期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03929元;2.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3.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11930元;4.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偿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4年2月12日入职北京吉利学院(原北京吉利大学),担任招生办公室干事职务,后任职多部门办公室主任,与北京吉利学院先后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转入北京吉利学院关联公司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并与公司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承诺***在北京吉利学院的工作年限视同公司工龄连续计算。2004年2月至2017年2月间,***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受到领导和全体同事的爱戴与支持,曾多次获得单位优秀员工称号,全体同事们有目共睹。北京吉利学院领导安排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司机于2015年7月16日傍晚送***出差路上诱使***违法,再于2016年12月15日会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以***一年多以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开除党籍。2016年12月底(大约12月29日前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鸣总经理迫于压力,突然口头对***说,元旦后先不要到公司上班了,一天后又跟***说,北京吉利学院党委书记王培民、法定代表人王兴贵给其本人和公司施加很大压力,先不要再出现在办公室,后面再找机会,公司坚决不会开除***。随后,林一鸣总经理想方设法,先后通过多种方案与***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历时达一年之久,至2017年12月底,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仍未能为***争取到补偿,林一鸣总经理无奈之下建议***自行解决。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无故单方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既无赔偿又无补偿,于法无据,严重侵犯了***的个人权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会同北京吉利学院安排司机诱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致使***被开除党籍,***的人生档案自此也有了污点,且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将***的违法事由公之于众,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的隐私权、名誉权。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就业困雄,故需承担自离职至今的经济损失。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为***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数不足额,既侵犯了***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弥补***相应损失。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4月2日分别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昌平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在本案裁决中举证程序违法。仲裁委未曾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提供开除***的证据,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遗漏了关键的开除证据,显失公正。仲裁委对本案裁决所依据事实不清,裁决显失公平、公正。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称***的嫖娼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故对***做出开除处理的决定。仲裁委在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仅凭“造成了恶劣影响”即下结论。2016年12月份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将***2015年7月份的嫖娼行为当众宣布,致***声名狼藉。***提请仲裁委,开除党籍、嫖娼行为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仲裁委未予以采信。***提请仲裁委,事实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曾多次主动与***沟通经济补偿金事宜,而并非将***开除。仲裁委未予以采信。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主张***被开除,而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仲裁委即下裁决,于法无据。仲裁委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供《协议》等新证据,以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鸣总经理的微信截图亦证明一直在协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认为劳动纠纷的诉求均必须经历仲裁环节方可起诉至法院,故在起诉期内就同一劳动纠纷不同诉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没有释明,亦未遵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反而立案,致使***错失到法院起诉的机会。综上,仲裁委裁决有误,有失公平、公正,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无故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将***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侵犯***的隐私权、荣誉权。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辩称:一、该案件的劳动纠纷已过仲裁时效。***在第一次仲裁时认可其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2017年12月29日提起的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从***知道劳动纠纷产生的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本案已过仲裁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合法的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在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804号文中已经被认定,且已经生效。***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属于教育行业,应当遵循教育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嫖娼行为是对职业道德颠覆性的违背。根据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内容显示: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在从事各类教育培训,应隶属于教育行业。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认可的兼职老师报酬表格中也可以看出铭福教育科技公司隶属于教育行业。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个人行为直接或间接对甲方荣誉和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而***作为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身兼重任,其嫖娼行为给铭福教育科技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作为教育机构,是无法估量这种影响深度的。故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双方约定的。有关经济补偿的协议是无效的、虚假的,理由有以下五点:《补偿协议》加盖的是人力资源的部门章,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无法鉴定该章的真实性。《补偿协议》加盖的部门章并未到公安机关备案,不具有对外签署协议的性质。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所隶属的上级单位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有规定,部门章只是内部使用,不能对外签署协议,由此,双方不可能拿部门章对外签订具有如此实质性内容的补偿协议,故补偿协议不是真实的。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人事部门的主管领导,具有使用部门章的便利性,根据其嫖娼被行政拘留期间仍能考勤全勤、工资全额发放,其具有以权谋私的惯例;如果《补偿协议》加盖的部门章是真实的,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认为《补偿协议》加盖的部门章是***以权谋私的结果,不是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就是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公章,而如此重要的补充协议却加盖的部门章,从逻辑上讲也不合逻辑。综上,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是依法与***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三、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不存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形,***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所述无据。***的嫖娼行为有确定的证据和事实,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依此所做的各项决议均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存在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形。***的嫖娼行为有昌平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佐证。京公昌行罚决字[2015]002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的嫖娼行为,且该行政决定书已经详细告知***不服认定的各种救济途径,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有非常充足的权利救济时间。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并未将其嫖娼行为公之于众。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只召开过党支部会议,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从未将其嫖娼的行为公之于众。***也从未有证据证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曾将其嫖娼的行为公之于众。***如果不为嫖娼行为的话,任何人都无法以此作出相关的任何处理。***应为其行为承担各种后果。四、***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未开离职证明而给其造成是经济损失所诉无据。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从未拒绝为***开具离职证明。因***不去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开具,所以***才一直没有拿到离职证明的,所以由此可能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应由***承担。***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就业从事实上和逻辑上缺乏相关证明。***认可其于2017年3月份入职一公司,2017年七八月份入职天地共鸣公司,故有无离职证明对其再就业并无影响。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从未收到过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其从未找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开过,如果再就业需要离职证明而***不去找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开具,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就业的说法从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没有支撑。五、***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赔偿因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诉无据。***在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是按照***的工资足额进行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存在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04年2月12日入职北京吉利学院,后于2015年1月1日入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与北京吉利学院存在关联关系。***在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7月,***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3日。2016年10月,昌平区教育纪工委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开除党籍。2016年12月,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对***作出开除决定。刘文龙正常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
***曾于2017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858元;2、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在申请仲裁时称:“2016年12月底,北京吉利学院执行校长,同时也是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时任法人兼总经理的林一鸣通知我,鉴于北京吉利学院党委书记王培民组织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并建议铭泰集团将我“双开”,故集团会议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要求我元旦后不要到公司上班了。”该委认定“***系教育行业从业者,担任公司总经办主任及兼职教师,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提交的《关于***严重违纪案的调查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有嫖娼事实,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据此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提交的微信截屏打印机等证据不能证明单位系违法解除”,驳回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804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开具离职证明;二、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均未起诉,现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80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记录》显示北京吉利学院自2004年9月至2014年12月为***缴纳了社会保险,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北京启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为***缴纳了社会保险。
***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向法庭提交了《协议》、微信,《协议》的内容为:“甲方: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乙方于2004年2月12日入职北京吉利大学,2015年1月1日转入北京铭福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3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103929元;三、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的法定义务;四、自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执行,不存在对任何问题有任何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和提出任何要求。五、乙方应严格保守该协议内容,不得泄露。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协议盖有显示“北京北京铭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发送给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鸣的微信的内容为:“校长,又打扰您休息了。十几天前您给我打电话说学校已经不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我的补偿问题,我知道您这一年来一致在尽最大努力帮我,我感恩不尽。一年前的今天,那一场突如其来对我的打击惊心动魄、刻骨铭心,我无需交接工作即刻离开公司的原因如何解读?我知道您为了顾及我的脸面,不愿意出具开除我的证明,但王兴贵作出开除决定的事实摆在那里……”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对协议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签订协议应加盖公司公章而非部门公章,公司曾经与***协商过社会保险补偿,与经济补偿没有关系。
***于2018年4月2日再次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929元及加付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03929元;2、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未依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11930元;3、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赔偿因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4、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侵犯***名誉权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5、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为***开具离职证明。该委于2018年6月7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1891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要求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侵犯其名誉权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仲裁申请;二、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协议、微信、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记录、会议纪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庭审笔录、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804号裁决书、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189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首先,***曾于2017年12月29日申请仲裁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858元,仲裁机关认定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基于***的嫖娼事实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驳回了***的该项申请,仲裁后***并未起诉,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其次,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因***的违纪行为于2016年12月对其进行开除处理,***亦清楚将其双开的事实。***提交的协议的时间显示为2017年1月,当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且***在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并未提交协议,该份协议也未加盖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公章,而加盖的是部门章。故本院对***提交的《协议》不予认可。***在第一次仲裁时主张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又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加付不按期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一节,仲裁机关已经做出裁决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再次主张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17年3月起***的社会保险由北京启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亦认可其已经在其他单位上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为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对于***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偿一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自2015年1月***入职之日即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吉利学院自2004年9月至2014年12月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在此期间***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在此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2004年9月之前***与铭福教育科技公司亦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2004年9月之前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铭福教育科技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书面赔礼道歉,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