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380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明,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尚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德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欧超,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超8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超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