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7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尚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德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