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1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祁阳绿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祁阳绿洲酒店有限公司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祁阳绿洲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祁阳绿洲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账号为:4305********的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