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1执保53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祁阳绿洲酒店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以14万元为限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未能足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